《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获高票通过
点击数:13942017-06-04 14:26:29 来源: 政策法规处
2017年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一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应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