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点击数:8822016-06-10 11:26:01 来源: 宜昌河山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一、实施背景
我国农村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技术可开发量达1.28亿千瓦,居世界首位。近年来,农村水电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建成农村水电装机超过7500万千瓦,水能资源开发率接近60%,装机和发电量均占全国水电的四分之一。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的重要能源和民生工程,据统计,全国832个贫困县中有700个拥有农村水能资源,农村水能资源占全国总量的56%,截至“十二五”末,开发率仅为46%,开发潜力较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要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资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水电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拟重点选取部分水能资源丰富的国家级贫困县,探索“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持续受益”的扶贫模式,建立贫困户直接受益机制,并视试点推进情况决定下一步支持方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的总目标,发挥农村水电的资源与区位优势,以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增收为目标,采取“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持续受益”的扶贫模式,建立贫困户直接受益机制,助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三农”,改善民生。把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作为增加山区贫困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作为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是坚持国家扶持,政策引导。采取中央资金扶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依托企业实现市场化高效运营。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为重点,探索国家补助投资农村小水电建设形成的资产或收益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贫困户增收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保护生态,永续发展。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在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益的同时,保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康基本需要。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期间的项目选择
1. 选取水能资源开发条件好,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前期工作完备,技术经济指标优良,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的新建或在建项目。
2. 对于已享受过其他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未足额安排)的农村小水电项目,不予支持。
3. 项目尽快建成让贫困户受益,投产发电时间最迟不晚于2017年上半年。电站设计运行时间不少于20年。
4. 地方政府对农村小水电扶贫工作重视,项目业主积极性高,自筹资金有保障。
(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是以帮扶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农民脱贫为目标的公益性工程。综合考虑我国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能力和扶贫电站筹资等因素,项目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和企业自筹(含银行贷款)两部分。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中央安排预算内补助投资每千瓦4000元。鼓励扶贫工作任务重的省积极落实省级财政投资,扶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
四、管理要求
(一)投资计划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核准。在项目业主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和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求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建设规模,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出意见,联合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扶贫电站按实施方案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三)实施进展调度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已有的项目管理数据库,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四)资产和收益管理
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建立健全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扶贫电站投产发电后,项目法人每年将中央投资收益(年收益高于6%的据实缴存,低于6%的由项目法人补足6%)存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近期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解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扶贫工作完成情况适时调整受益范围、对象和方式,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省级统筹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的推进实施、项目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稽察。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带动农民持续受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建设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项目法人是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的责任主体,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上交中央投资收益。
(三)强化社会监督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组建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贫困乡(镇)和村、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小水电扶贫协会,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要将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情况,在受益范围内的贫困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电力、价格、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指导,主动服务。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全额上网、执行本省标杆电价等优惠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础上,探索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