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数:9352016-07-06 13:58:34 来源: 宜昌河山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4〕1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全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新建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
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根据装机容量和调节性能划分电价分档档次,并对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个别情况特殊的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个别处理。装机容量按照同一级电站装机容量确定。各档标杆上网电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上网电价申报程序及材料
申报上网电价的水电企业应在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经济协议书或购售电合同后一个月内,将上网电价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上网电价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报告;
2、项目审批部门对发电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电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并网经济协议书或购售电合同;
6、按规定有权部门批准所发电量并入电网运行的文件。
三、对2014年2月1日前投产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衔接政策
1、水电站上网电价低于附件中明确的标杆电价的,逐步提高其上网电价与标杆电价衔接;已超出标杆电价的,维持其价格不变。取消水电站超设计能力发电上网电价规定。对地方政府决定关停的水电站,不再上调其上网电价。
2、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或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按相关规定核定上网电价,并按照上网电量加权核定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但其综合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利用报废老电站资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择新址重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水平。
水电站报废重建或技术改造的认定,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水利等部门批复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3、对已核定价格的小水电站理顺价税关系,明确不含税上网电价标准,或分别按含17%、6%、3%的增值税明确上网电价标准。
4、因农电体制改革后需单独核价的电站可参照新建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水电上网电价的管理,及时做好上网价格的审核上报。
2、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的上网电价。
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4号)即日废止。
附件:湖北省水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8日
湖北省水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说明:1.申报核价材料未能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调节性能的,一律按调节性能为季调节以下性能核价;2.本表上网电价含水资源费、库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