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点击数:8602016-07-06 13:43:48 来源: 宜昌河山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4、《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二、办事程序:
1、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或在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宜昌市环保局(http://www.ychbj.gov.cn)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填写《宜昌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宜昌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宜昌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发放批复文件。
三、申办材料:
1、竣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一式2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打印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2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条件:
1、环保措施要求得到落实;
2、经监测、各项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
3、经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审批指标以内;
4、有环保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保监测监控手段;
6、环保设施试运转良好
五、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验收卡2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和验收表8个工作日 (节假日顺延)。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